台灣獨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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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運動(簡稱台獨運動或台獨)现代是指在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及台灣全體住民公民投票選擇決定的條件下,建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共和國[1]的政治運動。 有些台灣人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政治主張及統一方式,也有些台灣人認為兩岸應該以國對國模式統一(兩國論為代表)、這些人也可能會被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的民族主義人士稱為“台獨”;其中最極端者會把所有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訴求者列為“台獨”,但台灣也有相當多數認為應該以歐盟模式統一、也有邦聯論。
[编辑] 發展過程雖然台獨運動的起源可以溯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但是,多數的學者認爲戰前的台獨運動和戰後的台獨運動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戰前的台獨運動(當時多同時沿用「台灣民族運動」或其他類似的標籤),在本質上所要對抗的主要對象是日本帝國主義,而戰後的台獨運動,其所要對抗的對象,則由早期的國民黨政權,在近年來逐漸轉變為海峽對岸的中國共產黨政權(許維德 2001,139)。 台灣獨立運動在歷史上的發展,可以簡單分成三個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不同階段的轉折中,分屬不同階段的台獨運動團體,彼此之間不一定有組織上明確的聯繫關係,尤其是第一階段與後兩階段。 [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如果論及戰前的台獨運動,最值得加以討論的,是成立於1928年、以「日本共產黨台灣民族支部」的組織型態而成立的「台灣共產黨」。在該黨成立時所提出之政治大綱的第一節,提出了「台灣民族」的概念,認為台灣人乃是列寧當時所倡導之殖民地革命當中的弱小民族。該綱領認為,台灣民族在近代世界史的發展過程中,從17世紀荷蘭之佔領南部、西班牙之佔領北部開始,就是台灣殖民地歷史的序幕。其後,鄭成功征服台灣,割據荷、西殖民者所佔領的土地,同時又將中國的封建制度介紹到台灣。台灣民族的最初形成,就是在殖民與封建的交織過程中在進行的。之後,台灣人又歷經清朝和日本帝國主義的統治,而終於在這樣的歷史過程中建立起台灣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連帶感(陳芳明 1994,292-3)。為了完成台灣民族的解放獨立運動,台灣共產黨在該綱領提出了以下的政治口號:
[编辑] 兩蔣威權統治時代
[编辑]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被稱為「海外台獨運動初期最著名的領導者」(李筱峰語,見李筱峰 1995,102)的廖文毅,於二二八事件後,雖然因為遭到通緝而亡命海外,然而,他還曾經一度在「聯邦」與「託管」之間舉旗不定,後來才標舉台灣獨立的旗幟。1948年,廖先在香港成立「台灣再解放聯盟」。1951年,廖又在東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接下來又分別在1955年9月和1956年2月先後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國民議會」以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60年2月,由王育德主導,幾個台灣留學生在東京成立了「台灣青年社」。另外,還有史明結合幾個團體,於1967年4月成立「台灣獨立聯合會」,次年解散,再創「獨立台灣會」。 隨著台灣留學生的在海外各地的逐漸增加,這個原本以日本為根據地的獨立運動,也慢慢擴展到美國、加拿大、以及歐洲。許多新的台獨運動團體相繼出現,比如說「全美台灣獨立聯盟」、「歐洲台灣獨立聯盟」、以及加拿大「台灣人權委員會」等。進入70年代以後,分散在全球各地的部份台獨組織聯合起來,組成世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並將總部設於美國。 二二八事件之後在海外興起的台灣獨立運動,出現多種不同版本的「台灣民族論」。在早期,他們的共同點是對所謂的「外省人」有相當的疑慮和排斥,而該運動獨立的對象,也是以控制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為目標。然而,1970年代中葉以後,獨立運動陣營開始接受「在台大陸系人」,而產生新的觀念,認為「不管出生何地,不管何時來台,凡是認同台灣的,都是台灣人」。黃昭堂將這種對台灣人的新觀念稱之為「無差別認同論」(黃昭堂 1994,214-8)。 [编辑] 黨外運動以及民主進步黨1986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成立,並在《基本綱領--我們的主張》開宗明義論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而此一基本綱領上的論述常被稱為『台獨黨綱』。 雖然,民進黨黨綱第一款末了附加『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的條件,近幾年該黨也發表了較溫和的『保持現狀等於台獨』、『承認中華民國國號』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但是一般人認為,民進黨基本主張仍是主張台獨。[2] [编辑] 台灣民主化後
於1990年代中期設計的台灣共和國國旗
1970年代起,強調住民自決,尋求臺灣獨立的主張逐漸成為島內外臺灣獨立思想的主流。基本上,隨著台灣內部族群的交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堅持宣称拥有台湾的主权,臺灣獨立運動的訴求重點開始轉變成結合臺灣的住民(包括二次大戰後來臺的中國大陸人士及其後代),共同建立一個主權國家,以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臺灣視為其一部分的政治主張。在現階段,尤其是後李登輝時代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說是台獨運動的主要支持及推動者之一。 台灣民主化後更是台灣獨立運動的大幅成長的時間,其中原因包括台灣民主化的許多作為其實都在昭告世人「台灣並非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會解釋成實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作為。中共打壓中共所認知的台獨(如總統直選)的行為反而造成台灣人有「受中共欺負」的感覺,因此大幅提高台獨支持人數,許多本來支持統一的台灣人都轉為支持台灣獨立。另外,千島湖事件中中共的不當處置也是一重要原因。 在台灣團結聯盟成立後,李登輝主張台灣目前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國名稱為中華民國,因此應該放棄中華民國憲法,重新制定一部為台灣合身訂做的新憲法,並且將國家名稱正名為台灣,至此台灣獨立運動逐漸轉變為“台灣正名”運動。例如台灣共和國運動與王獻極發起的908台灣國運動。 [编辑] 反對台獨之法理論點部分反對台獨運動人士認為: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是没有权利举行可以改变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公投的。1960年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第1514(XV)号决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3]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作了专条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4] 以上說法顯然認為台灣本身既非國家,根本沒有「自決」的條件與資格。然而現有的法理學不全贊同該主張。 [编辑] 法理論點關鍵在於台灣主權未定論。1951年對日和平條約 (簡稱《舊金山和約》,英语: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拉丁法諺云:「條約不能給第三者負擔義務亦不給予權利」(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戰後和平條約》是規範戰後國際秩序的準則,其效力遠高過戰爭時期的任何單方面領土協定。台灣統派人士多年來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佐證戰後日本須將台灣歸還中國,然而有人认为這些戰時的單方面協定,實不具備任何領土移轉效力,開羅宣言甚至無人簽署。領土主權移轉須由當事國雙方合意簽訂條約,並完成完整的交付程序;有人认为上述宣言、公告甚至沒有當事國日本的參與,自然不能對第三國 (日本)要求義務或權利;但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的第一条为: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此外,中國亦常以1941年對日宣戰公告或《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日華和約》;《台北和約》)擬廢除《馬關條約》等與日條約做為台灣應歸屬中國之另一法理根據,此根据亦有人认为其犯下法理上的錯誤:領土割讓條款係屬條約中之「處分條款」 (領土轉移、賠款等),一經履行 (execute),該條款即已具文終止,處分結果當然持續存在,但該條款已無效,成為「歷史文件」 (不同於「處分條款」,「立法條款」則有可能單方面廢止,如駐軍、通商等屬有繼續維持某種狀態的條款,除非廢止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要改變處分後即已消逝的處分條款,只能另訂條約,如《馬關條約》割讓遼東,後來另訂新約以三千萬贖回[來源請求] 。 1945年日本投降文件表明有交還台灣的「義務」,但這依然是單方面的;有人认为如果台灣真要交還中國,日本必須另與中國簽訂新約並完成交付,新約未完成前,日本仍有對台領土主權。投降在國際法上只具軍事性質,投降前佔領之地區屬「軍事佔領區」,投降不能引起領土主權變動的效果。如中日戰爭末期蘇聯軍事佔領東北,並不能移轉東北主權給蘇聯;戰後聯軍軍事佔領德國,德國主權也不能移轉給盟軍。投降基本上是結束「戰爭行為」,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並沒有結束,戰爭狀態必須在進一步簽訂雙邊和約或條約、協定、聲明後,才算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完成和平程序。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卻無列明將台灣交付何國,更明文規定不交付中國,中國無受益權。後續國府的日華和約基本上承襲舊金山和約精神,協定結束戰爭狀態與戰後的一切事物,恢復雙方友誼、和平,最重要的目的是廢止某些雙邊不平等條約 (只適用立法條款),對台灣領土主權未曾交代,惟其第10條,日本承認國府的「統治權」,這仍然不是領土主權。 有人认为现在的事實是,沒有任何條約、宣言、公報、降書可規範台灣必須歸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建交公報 (为聲明而非條約)中說明了兩國恢復邦交,結束兩國戰爭狀態,虽未直接提及台灣,但日方表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即承认了开罗宣言。 舊金山和約對於中國受益權部分 (21條),只有25、10、14 (甲款)的規定,沒有第2條有關台灣的部分。而韓國有包括第2條,日本放棄朝鮮領土主權[5]。 台灣主權未定論解釋了戰後台灣係應交由同盟國託管,中華民國政府僅僅是以同盟國之一的身份統治了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並不享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也沒有轄有台灣的權利。但需注意,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繼承自清朝,清朝曾有效管理外東北、外蒙、唐努烏梁海、江心坡、藏南、福建台灣省等中國政府目前未直接管轄,或已不再主張主權之領土。 [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中華民國憲法之前身五五憲草所臚列之中國疆域,及於蒙藏,但並未包括台灣在內。台灣當時屬日本治下。 “中华民国宪法”內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之條文:
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除了民國八十三年(1994年)第三次修憲外,歷次條文都曾經提到臺灣省。 所以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推論:变更领土及宪法之投票理应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通過才生效。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由于:
所以依照联合国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 变更领土及宪法之投票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才有效。 中华民国憲法制定之初,台灣处于日本占领统治之下,并未受中华民国所統治,自然在1945年之前不受该憲法之約束。但在1945年后日本战败投降后,台灣为中华民国所光复,若不計台灣地位未定論,則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台湾当然有效。中华民国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後續增修有關台灣問題,主要是針對做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競爭。 [编辑] 民调所显示的對台獨支持率台灣人民對台獨的支持率,在民調上,因為設計與解讀的困難,一直沒有很明確的數據。國外常使用民進黨支持率等同台獨的數據,但在支持民進黨不等於台獨情況下,此説法也失真,尤其是近年民進黨執政後,已鮮少積極宣傳獨立主張(因為民进党认为台灣已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另一方面,若將偏向維持現狀列入『實質台獨』,高達七至八成的支持數據更失偏頗。 2006年2月10日據馬英九引用的民意調查結果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但2月16日據自由時報所做的民意調查則為問及「您希望台灣的未來應該是走向獨立,還是跟中國統一」時,有35.4%選擇獨立,選擇統一的為11.8%,維持現狀有38.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4.6%。而當問題設為「如果台灣的未來,只能從獨立與統一兩者間選擇,請問您比較支持哪一項?」時,則有49.3%民眾選擇獨立,另有26.1%選擇統一,另有24.6%民眾回答「不知道」。[6] 一般而言,廣義維持現狀仍是台灣人民近幾年的基本且穩定的民意趨向。但傾向未來獨立的支持者正因為中國的武力恫嚇而逐漸升高。基本上,不管泛藍(國民黨與親民黨)或泛綠支持者(民進黨與台聯)的想法都趨於台灣(或中華民國)的獨立與否應交由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參見陳水扁的廢統言論以及馬英九的尊重人民的台獨選項) 根據台灣國策院2006年2月15日的民意調查顯示:51%受訪者不主張台灣最後一定必須與中國大陸統一,78%受訪者認為台灣前途應該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 「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的支持度至少接近八成;而且新黨及親民黨的支持者也有八成认为「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7]但支持台灣前途由台灣人自決的人,很明顯的也包括支持統一者和继续维持现状者,而他們支持統一的前提是經由台灣人民同意、並以兩個國家或對等政治實體統一的形式統一,而非只要中國大陸要求就必須統一的投降式統一。此類的統派台灣人在某些中國鷹派人士眼中也是台獨支持者。 2006年3月9日根據海基會所做之民調顯示,國人對兩岸關係發展取向上,有高達33.1%民眾選擇獨立,選擇統一者為21.8%,維持現狀者為26.9%。[8] 而如果民調以受訪者的國族認同為命題,則其數據較能明顯呈現廣義的統獨支持率消長:2004年1月3日的聯合報民調顯示,十年以來,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從62%降至19%;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從十年前的16%升至55%。2006年2月16日自由時報的民調則進一步揭示認為自己就是中國人的,目前僅有8.6%;認為自己既是中國人又是台灣人的,16.4%;認為自己就是台灣人的則上升達58.6%。交叉兩個民調數據則又顯示:自2004至2006年,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繼續上升三個百分點,而認為自己是中國人的繼續大幅下降一半以上。整體趨勢是:更多的人從原來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轉入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而原來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的群體,則大量轉入認為自己是台灣人。[9] [编辑]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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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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