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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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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通常所指為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之行政區劃,也就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內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規定,總共管轄2個(一級,但已「虛級化」)、2個直轄市(一級)、18個(二級)、5個(二級),另設有尚未法制化的2個相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目录

[编辑]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台灣)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際行政區)註1
省(虛級化)註2 簡稱 5個 18個
台灣省
福建省
直轄市 簡稱
台北市
高雄市註5

註1. 1955年大陳島撤退以後,實際行政區(即指台澎金馬,憲法稱「自由地區」)分為四個一級行政區:虛級化的二個台灣省福建省(金馬地區),二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首都為臺北市
註2.由於省虛級化,行政院另設二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中服)
註3.2007年5月4日起為準直轄市,即將升格為直轄市。
註4. 宜蘭縣另轄釣魚台列嶼,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且未實際管轄。
註5. 高雄市另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中洲島


[编辑] 直轄市

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管轄台北市與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台北市

高雄市

[编辑] 省(虛級

中華民國目前管轄臺灣省福建省。根據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虛省」。依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省劃分為縣、市」。

[编辑]

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以下再分設有縣轄市。鄉以下設有,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之下設有

台灣省

福建省

釣魚台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東沙島、南沙太平島中洲島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隸屬於連江縣

[编辑] 市(與縣同級)

舊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實際上目前僅台中市、台南市已達到50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编辑] 鄉鎮市區

[编辑]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派駐該區域的各派駐機關集中聯合辦公而組成,中心名義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政務委員兼任,實際政務由中心執行長(由行政院顧問或臺灣省政府委員一員兼任)負責。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區係依《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設者包括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另外,行政院計劃於2007年9月於花蓮設立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编辑] 未來發展

目前兩省一大一小,名存實亡(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之外的車牌,上部印有「台灣省」的字樣,在2007年新領的汽車牌照已經刪除地區名稱);直轄市位居南北兩端,不利中部地區發展;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等因素。因此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常見的有縣市合併升格、三都十五縣(台北市長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副總統提出)、台灣劃分為六塊(謝長廷先生提出)。多數的議題都包含擴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區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訴求,惟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编辑]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的沿革

[编辑] 省級

中華民國的行政区划以及领土纠纷
中華民國的行政区划以及领土纠纷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陜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西京(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此外,民國初年,廢掉了全部的,所有不管全改為縣。另外在省縣之間還有。國民政府時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区),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撤銷承認。1967年臺北市改制爲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爲直轄市

[编辑] 省級以上的大區

Image:Roc1950.png
中華民國1950年大行政區劃分

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省之上設立部分跨省政務委員會,列表於下:

  •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湖北省、湖南省
  • 東北政務委員會: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 西南政務委員會: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 北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 行政院駐平政務整理委員會: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巿、青島巿
  •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 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 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境內盟旗
  • 冀察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1949年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曾於省之上全面設立大區,由軍政長官公署主持,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所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設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 東北: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
  • 華北:山西、河北、山東、熱河、察哈爾、綏遠
  • 華中: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
  • 華南:廣東、廣西、海南[1]
  • 東南:江蘇、浙江、福建、臺灣
  • 西北: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
  • 西南:四川、貴州[2]、雲南、西康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行政區劃1999年编辑
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14直轄市註1
(院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熱河省 承德
遼北省 遼源
安東省 通化
松江省 牡丹江 哈爾濱
合江省 佳木斯
遼寧省 瀋陽 瀋陽大連
吉林省 吉林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山西省 陽曲(今太原
黑龍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齊齊哈爾
興安省 海拉爾
江蘇省 鎮江 上海南京(首都)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 杭州
福建省 福州註4
江西省 南昌
山東省 濟南 青島
河南省 開封
湖北省 武昌 漢口
湖南省 長沙
廣東省 廣州 廣州
廣西省 桂林
四川省 成都 重慶
貴州省 貴陽
雲南省 昆明
西康省 康定
陜西省 西安 西安
甘肅省 蘭州
青海省 西寧
寧夏省 銀川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臺灣省 臺北註3 臺北高雄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西藏地方 拉薩
蒙古地方註2 庫倫(今烏蘭巴托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高雄尚未升格)。
註2:“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却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蒙古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並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即便如此,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仍舊將其視爲中華民國之一部分。
註3臺灣省省會於1957年6月30日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
註4福建省省會於1949年8月遷移到金門縣


[编辑] 參見

[编辑] 注釋

  1.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2.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入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编辑] 外部链接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國旗
直轄市 台灣省 | 福建省 | 臺北市 | 高雄市
台灣省: 臺北縣 | 桃園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臺中縣 | 彰化縣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臺南縣 | 高雄縣 | 屏東縣
     宜蘭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澎湖縣
福建省: 金門縣 | 連江縣
台灣省: 基隆市 | 新竹市 | 臺中市 | 嘉義市 | 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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